一、申請先予執行適用于那類案件
(1)申請人要求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2)申請人要求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二、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如果不先予執行,申請人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告應在起訴的同時或起訴以后、法院判決以前,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決定是否先予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提出申請的原告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法院可以不先予執行。申請人如果最終敗訴,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對先予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法院復議一次,在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臨時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決。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當事人提出申請。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第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樣的權利、負擔什么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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