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的責任如何?
有限責任公司經兩人登記,一人起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那么,在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股東能否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以防止創始人利用公司募集資金、逃避債務?也就是說,如果股東出資9萬元,在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股東必須在最高9萬元內承擔償還責任。上述觀點正確嗎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之一。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債務超過公司全部資產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清償債務超過公司全部資產的部分,即:,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限責任公司的最大區別是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對公司不負責任。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公司法》特別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即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實繳出資額;它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發現出資的實物、財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價值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當有限責任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只有有證據證明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出資義務履行不完全時,股東在未履行出資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章程能否對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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