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了四項內容:(1)保密——不為公眾所知(2)價值:“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實用性(4)保密措施。其中,前三項標準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的客觀標準,后三項標準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的主觀標準。本節將對商業秘密的客觀標準進行梳理
對商業秘密是否有正式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對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提出了要求,排除了不明顯形式的商業秘密的“合法性”;它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明確的載體性、再現性和固定性。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研討會紀要》第三條規定:“權利人提出的商業秘密保護請求,應當有相應的信息載體,能夠重復復制商業秘密的內容。僅憑人腦記憶口頭傳授的“秘密、秘方”和商業經驗一般不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在司法案件中,一些法院也有類似的做法。例如,在**銀河公司訴**公司一案中,法院認為,
“雙方爭議的物流信息耗時且不固定。商業秘密的實踐性特點決定了商業秘密的內容應當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在有形載體上。在這種情況下,客戶上傳到**銀河公司網站上的信息通過流媒體不斷滾動播放,后者的信息不斷覆蓋前者的信息。另外,物流信息只能在短時間內具有實用價值,這使得以往的信息失去了實用性。另外,客戶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可以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絡物流公司提供相同的物流信息,這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我院認為**銀河公司網站上的物流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P>
還有一些法院,對商業秘密的表達有非常廣泛的要求,并不局限于特定的載體。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商業秘密的載體是:物理、化學、生物或者其他形式。在司法案件中,一些法院也拒絕接受商業秘密必須附屬于有形載體的觀點。在**公司v。郭×民,首先,郭×民的主要辯護理由是,他在離開時已經辦理了相關手續,交了工作材料,沒有帶走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法院認為:
“由于顧客名單可以被人腦記憶,不帶走‘顧客名單’的證明力不被接受。。。商業秘密不一定存在于實體載體中。客戶名單是一種信息,帶走與否與工作資料的轉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不支持郭×民抗辯。”
作者總體上同意后一種方法。任何將商業秘密的重復性和固定性限制在物質形態的可見性上的做法,都是對這種知識形態復雜性的簡化,也是絕對權利化趨勢的體現。商業秘密是一種動態發展的知識形態,不能等同于專利。產權固定、穩定;商業秘密的實用性并不像作品那樣由其確切的表述來體現。在許多情況下,生物記憶作為一種古老而有效的信息存儲方式,不應輕易放棄。尤其是對“秘方”、“秘方”等傳統知識的保護,要求過于嚴格并非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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