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工傷認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在規定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或者認定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非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認定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需要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在工傷認定期限內制作證明通知書,并發給有關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提交有關證據(包括意見、物證、證人證言、,等)在收到《工傷認定時限證明通知書》后及時提供。
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提供證據或者逾期拒不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填寫《工傷鑒定書送達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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