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不出來,合同能不能終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認定為工傷,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者也可以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取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勞動者不稱職或者有過錯,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給予補償,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經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的規定(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疾病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認定申請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的事項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經工傷認定后未經認定終止合同的,員工可以在線向律師尋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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