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代理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也可以獨立經營,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以代理商的身份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辦理相關業務,收取費用或傭金。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的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發貨人或者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和服務費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的形式,受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發貨人委托設立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為客戶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以客戶名義或者以自己名義收取服務報酬的p>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作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的經營者”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因此,根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僅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接受托運人的授權,對法定代理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托運人承擔,僅限于代理人未經授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的經營者,其法律責任不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包括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者和運輸合同的執行者)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張,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法律實踐中,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有具體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的實際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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