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認定辦法》,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或認定工傷認定決定和非工傷認定決定或不認定工傷認定決定(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在這里,我們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損失或災難”,可分為兩種類型:漸進性(如慢性中毒、血吸蟲病感染等)和突發性(如框架倒塌、墜物傷人等)。在工作時間前后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他們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的傷害。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工傷:1。工作時間及工作后48小時內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無效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人員。在部隊服役,因戰爭和工作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又有舊傷復發的職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1
2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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