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布),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有下列情形的職工:(一)本人受過傷或者患病的事實;(二)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三)有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應當提供證明
這里的“職工”是指在不同的就業形式和不同的就業期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職工
關于工傷認定的對象,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所有用人單位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符合受理條件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其從業人員申請工傷認定并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無營業執照、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和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造成童工傷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無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將直接給予一次性賠償。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勞動保障監察機關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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