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權機制如何影響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必須強調一定的制衡。在《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中的“公司治理”一項中,收購在英美過去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簡單、通用的公司治理方法。其實質是使管理者忠于職守。但由于決策失誤和成本過高,近年來收購的影響有所下降。人們對董事會作為監督經營者、協調股東與經營者關系的工具重新產生了興趣。但是,企業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關系越來越趨于同化和合謀,這不僅體現在人事任命上,也體現在決策程序的構建上。因此,在企業的契約關系中,管理者占據著積極的地位。通過什么樣的機制來制衡管理者,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已經成為現代企業制度設計的主要問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發展階段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有多種形式的控制機制。它通常包括以下六種方式:董事會監督、大股東監督、惡意收購、代理權爭奪、融資結構約束和職工持股計劃。其中,獨立董事制度、CEO制度、股票期權制度的引入,對傳統公司制度向現代公司制度的演進起到了質的作用,形成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1)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保護股東的權利;(2)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確保包括中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都受到平等對待;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該有機會獲得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該承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維護企業的財務完整(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和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并保證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公司治理包含很多內容。同時,公司治理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不依法辦事,就不能做好公司治理。當我們需要進一步了解公司治理的內容或對公司治理有更多疑問時,應及時請律師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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