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了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職務;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務,不指定專人代為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或者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董事可以負責召集董事會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程序,并提前向董事會發出會議通知。關于會議的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每次例會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理由和主題;通知日期第二,什么是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其職責范圍內,就公司重大、緊急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的會議。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可根據議題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不包括部分董事開會討論有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形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主要討論形式為董事會會議。董事履行職責的基本方式是按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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