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分為等比例減資和不等比例減資兩種
如公司原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a、B、C的出資額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相應的出資額分別為50%、30%和20%。本期資本減為50萬元,按相同比例減資,減資后股東的出資額分別為25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第二,不同類型減資的后果。不同比例的減資是指各股東在減資后的出資額或持股比例發生變化的減資方式,包括全體股東減少出資,只有個別股東或多或少減少出資的情況,或者只有部分股東減少出資,甚至將出資額減至零,而其他股東的出資額保持不變按不同比例減少出資,可能導致個別股東權益的消滅。假設在上例中,股東a和股東C分別減資30萬元和20萬元,股東B不減資。減資后,股東C將不再是公司股東,分別占其出資額的40%和60%
第三,公司盈利時行使表決權,股東希望持有更多股份,因此在減資時希望持有更少股份,以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當公司虧損的時候,每個股東都想擁有更多的股份,這樣公司就能獲得更多的資本回報,從而減少投資損失;同時,由于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的,因此,不平等的減資比例直接影響股東的表決權比例。有的股東是為了控制公司的表決權,希望其他股東減少更多的出資因此,減少出資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切身利益。有學者認為,為了保護弱小股東的利益,減持資本的比例應當相同,無論股東規模大小,減持股份的比例應當相同;減資的結果應當相等,即減資不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而各股東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不應改變這一觀點并沒有看到股東在盈虧情況下減少資本的意愿是不同的。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個人股東愿意減少更多的出資或股份,甚至退出公司,其他股東也同意;或者,當公司盈利時,個別股東愿意退出公司或者減少出資,其他股東同意,如果仍然堅持等額減資,這實際上是對股東處分權和股東意思自治原則的侵犯,公司是根據公司章程設立的,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達成的協議。股東意思自治原則在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其持股比例發生變化,是股東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雖未記載發起人以外的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但全體股東的合意行為仍然是意思自治的體現。但由于股東人數眾多,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很小,特別是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股東人數較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股權資本減持是股東平等權利的基本體現。股權是由股份行使的財產權。未經股東同意,擅自變更股權比例的,是對股東財產權的侵犯。股東的平等權利體現在減資上,要求每一份出資都應減資;返還資本的,每股出資額應當返還相同的資本;免除出資義務的,每股出資額應當免除相同的數額;減資比例不相等的,每股出資額應當免除相同的數額,不同股東所持每一股份的減、免出資義務不相等。讓我們回到上一個例子,即資本減少比例不等。假設每1萬元為一股出資,則股東C有20股出資,每股出資減少1萬元。股東a出資50股,每股減少出資6000元。股東乙的出資額減記為零。減資比例不平等涉及股東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自愿原則。除股東自愿放棄部分或全部股權外,股東大會不得作出要求股東減持超過其股權比例的資本的決議,以上為股東在公司減持資本中的利益相關信息。綜上所述,不同情況下股東減持資本的方式存在很大差異。但總的來說,按比例減資是最公平的辦法。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在線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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