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應當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股東會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由董事會對上述方案進行表決,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形成由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注冊資本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減少資本時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可以與減資一并討論解決。根據《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注冊資本的減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公告”是指知道確切聯系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系的特定債權人和未指明的潛在債權人(公眾)。通知、公告是公司法定的減資義務,違反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通知、公告債權人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注意的是,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告的方式和頻次可以有具體要求,辦理前需與工商主管部門溝通,并按其要求辦理依照《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到期的,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拒絕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5)《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并以減少的注冊資本和(或)實收資本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第一步是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您可以在律霸咨詢律師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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