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轉讓的法人是否必須在場(《民法通則》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法律沒有規定股權轉讓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在場,股權轉讓只要求股東和受讓人在場,或委托代理人轉讓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東大會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法律、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應當由代理人代理。第一,法人代表是建立法人制度的內在要求。法人是在自然狀態下不具有行為能力的法定虛擬人。法人的行為只能通過自然人來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享有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有鑒于此,客觀上要求在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法律制度,協調和解決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法人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決了如何通過自然人實現法人意志的問題法定代表人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需要。在正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不僅可以代表商事主體行使職權,而且是商事主體的最高行政首長,全面負責商事主體的經營管理,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商事主體,對內代表最高行政首長,有利于明確責任,實現權責統一法定代表人是保護投資者利益、落實投資者意志的重要保障。現代商事主體制度要求投資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商事主體的經營管理,而應通過選擇管理人員來實現投資者對商事主體的意愿。即使是股東大會決議,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也應該通過法定代表人領導的公司管理機構來執行。同時,由于法定代表人直接對商事主體負責,如果不履行忠實義務,往往會給投資者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維護投資者利益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第三,最新信息(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161條?【 民事主體根據法律、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本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應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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