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未明確股權的定價標準。股東與第三人約定的股權價格明顯偏高的,轉讓合同視為無效,股權價格按照公司實際價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平等條件是什么,在司法實踐中,“平等條件”的確定往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非絕對相同或完全一致。一般來說,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的交易行為,應當以相同的條件理解,即:,優先股股東的購買條件應與第三方的承諾完全一致(2)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的第三方有特別約定時,如何確定其他股東是否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轉讓方提出轉讓條件,轉讓方應事先告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不購買的,其他股東在非股東的第三人以該條件購買該股權時,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果轉讓條件是由非股東的第三方提出的,轉讓人應在準備接受該條件之前將該條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根據條件愿意購買的,必須立即通知轉讓人,轉讓人不得再以他人條件較好為由拒絕購買。(3)股東優先購買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至于多長時間是合理的期限,公司法沒有規定。具體時間可根據股權轉讓交易的復雜程度由法官決定,但一般為3個月。期間開始時間從其他股東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上述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對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的股權定價標準沒有具體規定。股東與第三人約定的股權定價明顯偏高的,視為轉讓合同無效,并按公司實際價值確定股權定價。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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