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夫妻一方代表配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方和陳是夫妻,分別持有a公司20%和80%的股份。2005年11月7日,方、陳作為甲方與鐘、杜作為乙方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將陳某80%的股權和方某20%的股權分別轉讓給鐘某和杜某。2005年11月8日,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變更股東、轉讓出資額的決議。經決定,原股東陳某將轉讓其股份? 80%的股權交給新股東鐘某,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決議由陳某、方某和鐘某簽名并按指紋。方舟子的簽名和手印都是由陳某簽名并按下的。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2005年11月23日,雙方變更了公司工商登記,將原股東陳某變更為鐘某,占公司80%股權。鐘已支付股權轉讓給陳和他的妻子。方某不服股權轉讓合同,遂起訴法院,法院裁定夫妻一方代表配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公司股份為雙方共有財產,夫妻作為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方、陳轉讓a公司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處理方式。雙方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和股東大會決議。但是,陳某的合同和代簽的效力,應當根據本案的事實進行分析認定。由于方某無法證明是否通知鐘某終止股權轉讓,方某知道股權轉讓事實,未提出異議,也未阻止陳某轉讓其股權,應視為同意轉讓。因此,合同是有效的,法院不支持方的主張
律師說:夫妻一方代表配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如何認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讓人與其配偶共同持有公司股權,并以配偶名義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受讓人有理由相信,這種行為是轉讓人及其配偶共同意志的表現。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作出重要決定的,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另一人有理由認為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愿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與善意第三人對抗。”因此,在本案中,陳某未經方某同意將股權轉讓給鐘某,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與陳某代表方某簽訂了合同,并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鐘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愿,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以上是魯巴網小編安排的股權轉讓信息。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如果在股權轉讓時取得對方的同意,夫妻之間的股權是合法的,簽訂的相關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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