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法律風險的規避。《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這是公司成立和生存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違法,否則,當有限公司股東將其出資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合同將因違法而無效,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視為無效或因程序缺陷而被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對轉讓時間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每年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以從事營利活動為主體,不得轉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如各級國家機關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的權利和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交易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將股權轉讓給公司本身,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制公司應當注銷股份,以減少資本金,與持有股份的公司合并,轉讓人在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數據和信息。為防止轉讓人向受讓人提供虛假數據、資料的風險,受讓人可以要求轉讓人對其欺詐行為可能造成的未來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提供擔保,如向公安機關繳存
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風險的防范。如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才能生效,則主要限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和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轉讓人、受讓人可以附加合同生效的條件。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后生效,或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但所附條件應合理,而合同履行后的結果不能作為合同生效的附條件,這種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在合同法上已經失去了意義。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簿的變更登記,是對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只有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能進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不發生股權轉讓的后果,也不可能在股東名冊或者工商變更登記。因此,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不應附帶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指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效力是指股權實際轉讓發生的時間問題,即受讓人取得股東身份的時間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只有在雙方適當履行的情況下,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者無效的,股權轉讓無效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僅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取決于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股權的實際轉讓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轉讓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并將股權交付受讓人,也可以一方或者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絕交付股權、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但尚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人有權要求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轉讓人有權要求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公平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對于一個具有良好的產權結構和經營效果的公司來說,股權轉讓意味著更多的利益。相反,這意味著更多的風險和責任,尤其是當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本沒有負債時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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