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原《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股權轉讓后應當履行的法律程序非常簡單,只要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相關信息記載在股東名冊上。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增加了股權轉讓后需要辦理的許多手續,包括注銷出資證明書、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章程等。因此,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后需要辦理以下法律手續:。注銷和簽發出資證明書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股東出資后,公司必須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公司向股東簽發的股權證書。出資證明書登記的,必須變更出資證明書的記載。因此,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后,必須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向新股東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這樣,就不會因兩份出資證明書同時存在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對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和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股東名冊中的記載和登記具有證明股東資格和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規定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依照前款規定對抗第三人,股權轉讓后股東名冊記載不改變的,受讓股權的股東不得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如果他不進行股東變更登記,他將無法對其轉讓股份的其他債權進行抗辯。如果受讓人取得股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新《公司法》要求股權轉讓后,公司必須變更股東名冊,并進行股東變更登記根據新《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絕對有必要記載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簽名或者蓋章。從本質上講,公司章程是股東自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股權轉讓后,如果股東發生變更,原章程關于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有必要變更記載。因此,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這一要求。同時,由于股權轉讓本身已經取得了股東的同意,因此不再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在公司章程中變更股東的名稱第四,上述程序的法律效力p>從新《公司法》第73條來看,這一規定具有強制性,是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承認股東資格,尊重股東權利。一旦這些程序完成,他就可以對抗任何第三方。對本公司而言,如果履行了上述程序,受讓人將成為本公司的法定股東。在享有股東權利的同時,承擔和履行股東對公司的義務,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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