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第二種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股權轉讓。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1)內部股權轉讓:出資股東之間依法轉讓出資額,是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作為依據。(2)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是公司對外轉讓。除依照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有關文件外,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這一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人相對自由地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有必要考慮有限公司的資本合作與個人合作的混合性,從而盡可能地維護股東之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外股權轉讓必須滿足兩個實質性要求: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這是對外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以下特殊內容:一是以人數為基礎計算表決權。我國的公司制度更注重有限公司的人的因素,因此采用了數量決定,而不是按股東所持出資比例作為計算標準。第二,股東基本數為全體股東,除轉讓方以外不超過半數的股東股權轉讓的實際操作模式:股權轉讓的實施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在滿足上述程序性和實質性要求后,與指定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這樣,雙方都沒有大的風險,但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公司將無法轉讓股權,應在股權轉讓草案上簽字,約定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和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另一種方式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由轉讓方在公司履行程序性和實質性條件。但這種方式并不能達到股權轉讓的目的,對受讓方來說風險很大。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果股權轉讓無法實現,受讓人要承擔收回款項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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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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