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是華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2001年10月,王先生與華先生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華先生出資30萬元購買了王先生在華輝公司的全部股權,但雙方當時均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2002年10月,華匯公司派發股息,但王某作為股東拿走了全部股息3萬元。華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還股息,但王某以股權轉讓未登記為由拒絕。華夏起訴并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輝公司返還股息3萬元
[分析]
關于本案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均不構成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要件。首先,公司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內容只是公司管理規范,并未明確將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條件。因此,依照我國《合同法》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不是應當辦理的登記程序,只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情形,但未規定登記生效。根據司法解釋,本案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不轉讓
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記載在股東名冊上,實質上屬于股權轉讓。受讓方必須按照與轉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接受公司股權的轉讓程度,并在最終取得股權前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轉讓手續,然后要求公司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和別人戰斗。《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公司是否變更登記的規定,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要公司變更登記,并已向社會公示,受讓人將依法成為公司股東,并繼承原股東轉讓人在公司的權益,且公司股東未經工商變更登記,不得再將同一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且,工商變更登記主要由公司負責。因此,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響受讓人取得股權本案中,王先生已與華先生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但他已經收到了作為股東應向華先生支付的股息,這侵犯了華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判決王先生將股息返還給華先生。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華匯公司向王某支付股利不存在過錯,因為雖然王某與華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但由于未辦理變更登記,在公司看來,華某仍未取得股權,而王健林仍然是名義上的股東。因此,為減少糾紛,華某應及時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后公司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農村土地征地程序是什么
2020-11-12犯受賄罪一般會判死刑嗎
2021-02-10遺囑人燒毀公證遺囑能否視為撤銷遺囑
2020-11-28防衛過當致人輕傷一般應負什么刑責
2021-01-23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怎么規定
2020-11-10怎么做才能進行人才保密
2021-02-09崗位調動與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會自動終止嗎
2020-12-29公司拖欠半年的工資可以補償嗎
2021-03-01酒后溺亡意外保險賠嗎,哪些情況意外險不賠
2021-01-02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有哪些
2020-12-23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險的必要性具體是怎樣的
2020-12-21車險理賠技巧有哪些
2021-02-28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什么解除的?
2021-02-14輕微傷保險公司賠付還要額外賠付嗎
2021-01-05保險要有電子版合同嗎
2020-12-06青島交通死亡保險公司賠付標準
2020-12-17理賠金給付的規定有哪些
2021-01-11保險受益權的法律性質
2020-12-12什么情況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3-14土地出讓金是稅還是費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