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發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變動情況,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的主體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個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不得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派發股利基準日前五日內辦理。但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發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變動情況,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的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股份。然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職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決議而要求公司購買其股份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通過上述規定,《公司法》限制了全體股東的股權轉讓,股東名冊的變更,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派發股利基準日前5日內辦理。該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權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使股利分配順利進行,避免公司發起人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在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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