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程序性風險。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出資,未經上述程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因程序缺陷被視為無效或解除解決辦法:建議在購買目標公司,收購方應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作出允許轉讓方股東出售其股份的“股東大會決議”:風險二:股東轉讓全部或全部股權后,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限制股東人數的風險公司股東的出資額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上限,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5人。這是公司成立和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應導致股東人數違法。如果股東人數變成一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出資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簿上標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上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解決辦法:股東人數變為一人的,必須符合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注意一般公司與一人公司的區別,一人公司的嚴格條件風險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防范,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具體表現為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權轉讓事實和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向。受讓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人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公司有義務將股權轉讓的結果記載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的修改件、股東名冊上,工商登記變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標的公司可能因疏忽大意或拒絕履行義務,致使受讓人無法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董事不得履行合作、協助義務。公司不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本公司沒有義務對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或確定
風險四:股權轉讓中的風險分析及負債防范。負債應包括外部負債和轉讓股東故意隱瞞的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轉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過去侵犯商標權或專利權可能造成的未來損害,以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的損害。這些不是股權轉讓方故意不披露或自己不知道的責任解決方案:在風險分擔的談判中,受讓方力求與轉讓方明確責任,要求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責任,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風險5:股權轉讓不影響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需按照股權轉讓合同向轉讓方清償債務和追償解決辦法:不要忽視這部分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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