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一)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股東出資的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超過一名股東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其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一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也就是說,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不愿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2.發起人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辭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在充分注意上述法律問題后,明確股權結構,我們應該詳細了解被收購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審查被收購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合同、章程、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等必要文件。認真調查,明晰股權結構,是為了確保合同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具備資格。避免合同簽訂后簽約對象不擁有權益的現象(4)資產評估在明確股權結構、確認轉讓股權后,邀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和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報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批準確認(5)確定股權轉讓總價(6)相互保證和承諾股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能力(2) 保證本次股權轉讓活動中所涉及的文件合法有效(3) (四)股權轉讓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保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合法取得、合法擁有,依法可以自由轉讓,無其他責任(6)保證因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發生的訴訟或仲裁由轉讓人承擔
同樣,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也應向轉讓人作出相應的保證:(1)其主體資格合法,能夠獨立承擔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2)應當保證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并有足夠的履約資金和資產承擔轉讓價款;(7)確定轉讓條件。轉讓的條件可以包括:轉讓人的股權轉讓同意書;被收購公司股東會一致通過股權轉讓決議;受讓人股權轉讓同意書;評估結果已經資產評估中心審核;轉讓方已向受讓方提供了股權賬戶轉讓的全部文件、法律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相關合同應報有關審批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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