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企業制度中,通過國有產權與公司產權的分離,國有產權實現了其在國有企業中的民事轉化,即股權。然而,雖然公司法人是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國有股權具有一般形式上的民事權利特征,但在本質上,國有股權仍然屬于國家公權力的范疇。究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關于國有財產來源的公法基礎(法律基礎論)主流理論是“公法上的一切權利都是公權,私法上的一切權利都是私權”(鄭×波,1979)。換言之,要界定一項權利是公法上的權力還是私法上的權利,首要標準是權利產生的直接依據的法律性質。在社會主義新中國,國有財產是通過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取得的,它不同于私有財產,然后作為政治過程的結果在憲法中得到確認。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剝奪者”理論,無產階級將利用其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取資產階級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產資料集中在無產階級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無產階級被組織進統治階級,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通過接管國民黨政府的財產,沒收官僚資本,贖回國家資本而確立的。國家掌握了國民經濟的命脈,形成了龐大的國有資產。當時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沒收官僚資本屬于人民國家。因此,無論國家是否實際接受了該財產,其所有權都歸國家所有。如果有人隱瞞、謊稱或者以其他方式占有上述財產,無論需要多長時間,一旦被發現,國家可以追回財產。”因此,從起源的角度看,國家所有權,特別是國家專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憲法作為“公法”直接創設的。我國憲法第9條和第10條規定了城市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同時,國家作為所有權的主體,在行使中體現為各種政府機構,每個具體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據個別行政法和經濟法而不是私法規范來設定的。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取得國有財產的途徑主要有行政征用和國有企業利潤兩種。但是,前者和后者都與行政法的授權密切相關,即其依據仍然是公法。因此,當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制形式轉化為國有股權時,也應屬于公法上的公權力范疇
(2)國有股權的經營目的只能是公益目的。在國有經營的具體目的中,無論是發展教育、保護生態環境、國防建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都是公共利益的應有范圍。國有股權必須體現上述國家所有制的特定目的,國有股權應保持與國家所有制價值的一致性。當然,國有股權與一般國有股權在具體價值上有一定的區別。一般說來,國有制通過其他形式運行不存在利潤問題。其主要目的是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但是,國有股權的經營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種目的。尤其是在競爭性領域,國有股權更應充分體現“經濟人”的利益意志。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國有股權雖然是通過企業法人的產權實現其價值目的的,但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企業法人都是以利潤為唯一價值。換言之,效率標準并不是評價國有股權公司的唯一標準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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