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除國家允許從事金融、保險等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未經金融企業貸款,因破產、倒閉無法收回或者逾期無法收回的資金,債務人死亡不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3)對于其他獨立納稅義務人,因被擔保方未清償債務而由被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不作為追償所造成的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企業股權投資的轉讓或者清算,經批準可以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額部分可以無限期轉移和扣除到下一納稅年度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效合同法官是否應當自動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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