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兩大類是什么?物權是直接控制客體的權利,它也包括一些權利。產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求性。物權包括所有權和限制物權。限制性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和地役權(過去有永久租賃權和典權),它們都存在于土地(不動產)上;后者包括動產中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不動產與部分權利關于物權的問題是占有是否應界定為占有債權的分類債權是要求他人為某些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取得生命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在于,債權在人性(相對性)、非排他性(平等性)、可轉讓性等方面均不如物權。在債權方面,沒有物權學說,只有契約自由,難以對債權進行分類和列舉。一般來說,債權沒有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權利。例如,合同產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的請求權,但債權人也享有其他一些權利,如合同解除權、合同終止權、合同解除權、選擇權等。這些權利被稱為財產形成權,它與物權和債權平行。但是,這些都不是獨立的,不應歸入另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其轉化所形成的一些權利,如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以前包括在財產權中的無形財產權。現在我們不需要無形財產權的概念來代替知識產權,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不得生效。國家依法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記?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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