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抽回出資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其他股東、董事協助撤回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其他股東協助提取出資的,應當對公司債務中提取的資本利息范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為了保護公司的交易安全,維護良好的公司管理秩序,法律對公司的撤資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責任機制。提取出資人應當在提取的出資權益范圍內承擔責任,協助提取出資?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報送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公司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不交付或者不按時交付貨幣財產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公司設立后,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抽逃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根據上述內容的有關答復,可以認定協助抽逃出資也將受到處罰。撤資人侵犯公司財產的,應當賠償損失,協助撤資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可以致電律師事務所的在線律師進行解答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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