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可以按照《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職業病>(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歷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的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證明材料。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工傷鑒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3.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正的材料當場或者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內,在受理期限內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予以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工傷時,不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認定為最終認定識別。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職業病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請職業病鑒定時,可以檢查是否符合相應條件,如果覺得有點牽扯,可以申請。關于職業病鑒定的條件或者勞動者申請職業病鑒定的具體方法和相關要求,可以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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