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的內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充分、獨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行或干涉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解除了不自由的婚姻,為締結自由婚姻創造了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2.禁止干涉包辦婚姻、經商等婚姻自由。有的家長認為孩子是自己生的,婚姻應該由父母決定,于是肆意干涉孩子的婚姻自由。這種觀念在一些落后的農村地區仍然是一種普遍的觀念,商業婚姻是一種以獲取大量財產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包辦婚姻。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觀念的落后,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發達的地方,經商結婚的人數越來越多,拐賣婦女現象越來越嚴重
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形式還有很多,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等,干涉再婚自由、干涉男子在婦女家定居等
3.禁止以婚姻方式索取財產p>
通過婚姻索取財產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多數是女性)把索取財產作為結婚的前提,一些女性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些財產,如果不滿意就不結婚。婚姻取得財產的危害程序雖然沒有商業婚姻嚴重,但比商業婚姻更為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帶來困難。大量事實表明,一些家庭糾紛和一些犯罪行為的發生,都與通過婚姻取得財產有關,其危害性不可小覷《婚姻法》對損害婚姻自由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說,除拐賣婦女買賣婚姻者外,干預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都可以是家庭成員。因此,解決糾紛應盡量避免家庭關系破裂。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一方面要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要嚴肅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錯誤。但對于嚴重損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條件也作了解釋。這些規定明確劃定了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界限。法律絕對禁止干涉安排、買賣等婚姻自由。在法律上,對嚴重損害婚姻自由的行為給予了嚴厲的處罰。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國家監察委是行政監督嗎
2020-11-24行政處罰發案到立案多長時間
2021-02-19凈身出戶只要孩子可以嗎
2021-03-12法津顧問必須是律師嗎
2021-02-11假結婚和假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
2021-02-22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是什么
2021-02-16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手續
2020-11-09公租房申請書如何寫
2021-03-17合同債權最常見的風險有哪些
2021-01-30城管強制拆除違建程序是什么
2021-03-04二手房過戶撤銷時間怎么規定
2020-11-30房屋產權的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2021-03-22實習期可以直接離職嗎
2021-03-06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如何處罰
2021-01-07旅游意外傷害險定義
2020-11-21商業車險訂過了退保是否可以
2021-02-04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怎么判斷
2021-03-22被保險人家屬在不在保險所指“第三者”范疇內呢
2020-11-20保險經紀人是什么
2021-01-26投保時一定要注意保險的法律責任問題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