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是否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呢?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李某要求賠償時可以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關于計算方式,可以參照下列公式來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系數。
【案例】家住石家莊市的李某于年前在市區發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左小腿骨折,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兩萬多元。事故經橋西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撞人的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在省會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后由于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并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李某構成十級傷殘。據此,李某可以要求傷殘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傷殘賠償金中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李某的兒子年滿十歲,正在上小學,李某認為其構成傷殘,其兒子應該有相應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而保險公司答辯認為,由于《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已經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李某因此向律師咨詢,到底有沒有被撫養人生活費,如果有,該如何計算呢?
律師解答:
**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峰解答稱,李某可以要求該項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關于如何計算,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李某要求賠償時可以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關于計算方式,可以參照下列公式來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系數。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侵權責任法》出臺后,該項費用不再單列,而是將其并入到傷殘賠償金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在計算傷殘賠償金時,根據規定計算出傷殘賠償金后,再加上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為傷殘賠償金一項來提起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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