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強制婚姻是否屬于無效婚姻強制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而屬于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解除。
強制婚姻的判決應當注意什么判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行為人必須實施足以使被脅迫者恐懼的脅迫行為,或者直接、現實地傷害被脅迫者的身心
行為人的脅迫行為是違法的。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娶我,這塊表就不給你了”,在這里,男方的言行只是取消贈與的表現,并不構成非法脅迫;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娶我,我就燒了你的房子,殺了你的父母”,男方的言行是非法脅迫行為人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意圖,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被脅迫者造成身心傷害,為了達到強迫被脅迫人結婚的目的,他希望或者放任損害后果發生被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并按照脅迫方的要求同意結婚(3)如何確定被脅迫下的婚姻期限<2.從被脅迫方結婚之日起計算恢復人身自由,即被脅迫方在被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其婚姻的有效期被脅迫婚姻的離婚有效期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
可撤銷婚姻缺少的是婚姻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協議,即違反了“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而男女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對方或第三方脅迫下締結婚姻,則是男女雙方結婚的必要條件。根據規定,只能是被脅迫的婚姻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
是強迫婚姻無效婚姻是口頭脅迫可撤銷婚姻在脅迫下可以撤銷婚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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