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某公司謀得一職,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寫明,每月5日為公司的發薪日。開始時,公司遵照規定按時發工資,但后來,公司由于財務帳目出了問題,遲遲沒有解決,再也沒能在5日準時向職工發工資,確切地說,再沒有在20日以前讓職工領到工資,而具體工資在20日之后哪一天發出,也并不確定。我想到勞動合同上明文規定每月5日是發薪日,于是,與公司管理者交涉,要求每月按時發給工資,并要求給予一定的拖欠工資補償,公司管理者拿出《勞動法》,聲稱他們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并向我講解道:《勞動法》規定,工資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個月之內發放工資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聽了公司領導的說法,我也陷入了迷惘之中,到底能不能對企業提出申訴呢?答:這個企業的行為屬于拖欠職工工資。企業對按月支付工資的規定理解有誤,而職工也由于不懂法,面對企業侵權行為也只有不知所措。《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也有如下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確理解《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的涵義,應把握這三點:第一,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個月里,企業無論確定哪一天為工資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協議或按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后即支付工資。第二,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資的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能隨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違約行為。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發薪日期是每月5日,那么這天發工資就是按月支付,如果月月有變動,就難以保證按月支付。如3月份是5日發薪,到4月份變成15日發薪,到5月份又變成25日發薪。這樣3月到5月兩個月各拖欠了工資10日、20日。因此。本案中企業認為的只要在一個月內無論哪天發工資都是按月發工資顯然是錯誤的。第三,發薪日適逢節假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錯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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