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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情形
(一)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應當采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并依法作出解釋答復。
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請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并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
(二)企業在短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為短期停工停產。
停工停產前的工資,應當依法正常結算支付。
停工停產開始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停產職工的工資。
(三)企業在長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為長期停工停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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