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看法:(1)勞動關系的確認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為防止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有效避免案件發生后至訴訟時間過長,造成案件事實、證據收集和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國家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時效制度是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債權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制度。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失去法律保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款、第六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法規。”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這說明勞動關系確認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適用仲裁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的起點應當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雖然勞動關系的確認表面上不涉及具體權利,但在具體情況下,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目的在于實現其實際權利,如:職業病賠償、工資結算、補充繳納社會保險費、加班費等,事實上,這種確認行為是請求行為的過程和橋梁。勞動者要取得實質性權利,必須首先確認勞動關系,故適用仲裁時效的規定。(2)勞動關系確認訴訟不適用仲裁時效,勞動關系的確認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不涉及實質性權利義務糾紛。它只確定了已經發生的事實。在勞動關系糾紛的確認中,不涉及勞動者的具體權益,即不存在“訴訟利益”,當然也不存在是否超過上訴期限的問題,勞動仲裁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仲裁時效解決了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職權核實申請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勞動者提起確認訴訟時,法院一般不能根據職權積極核實申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而應當根據對方的抗辯作出決定。勞動仲裁屬于經濟法范疇,但確認勞動關系的行為從屬于民事訴訟。因此,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限不適用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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