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調解雙倍工資p>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并給予必要的法律解釋和風險警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仲裁和調解:
1.未經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糾紛,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書,并指導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先調解的,仲裁申請順延;當事人事先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在開庭前依法受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有調解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解。自當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開庭
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加調解。通過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調解書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應當在調解書中載明。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雙方簽收調解書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一方在調解書送達前撤回的,當事人就仲裁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的,仲裁庭可以先就該部分出具調解書,員工在工作一個月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形包括合同期滿后不續簽的情形。情形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什么情況下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10年的;(3)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應要求雇主雙倍賠償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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