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抽逃資金罪的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不交付財物或者轉讓財產權利,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法定出資期限,虛假出資額在3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的虛假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占應繳出資額的30%以上的;(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取的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30萬元,占實繳出資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提取的出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額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額,股東、債權人10萬元以上
(4)不符合上述金額標準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不交付財物或者轉讓財產權利,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資,數額巨大的,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額或者提取資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東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對相關當事人的處罰應與實際抽逃出資額相結合。涉案金額越大,處罰越重,但相關備案標準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提取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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