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以約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賃合同。一般租賃合同期滿后,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的選擇義務。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權選擇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價款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只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然后收回自己的投資和應得利潤的保證。融資租賃合同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內,出租人基本上是通過收取租金收回投資,然后將租賃物價值轉移。當然,由于租賃期結束時租賃物的權屬不同,租賃期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不同。相反,如果租賃期相同,租賃期結束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同,租金也會不同。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結束時約定租賃財產的所有權,租賃財產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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