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只能是被脅迫申請解除婚姻的婚姻當事人。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止婚姻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的中斷或者延長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脅迫請求解除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2)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除婚姻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
2.可以證明被脅迫結婚的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認為被脅迫的婚姻是真實的,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問題的,應當解除婚姻關系,宣告結婚證無效。(一)判斷婚姻是否被脅迫的標準是:1.行為人必須是脅迫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恐懼,或者直接、現實地傷害被脅迫者的身心
行為人的脅迫是非法的。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娶我,這塊表就不給你了”,在這里,男方的言行只是取消贈與的表現,并不構成非法脅迫;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娶我,我就燒了你的房子,殺了你的父母”,男方的言行是非法脅迫行為人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意圖,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被脅迫者造成身心傷害,為了達到強迫被脅迫人結婚的目的,他希望或者任由損害后果發生被脅迫的一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人的要求同意結婚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威脅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直接給他人造成傷害,脅迫手段有兩種:
1.非法威脅他人造成傷害,使人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損害必須嚴重到足以嚇唬被脅迫者
2.直接對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強迫他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身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
當一方受到結婚的威脅時,他的結婚行為并不是出于他的真實意圖,這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婚姻必須是男女之間完全自愿的。因此,法律賦予被脅迫一方解除婚姻的權利,被脅迫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如果夫妻一方因被脅迫而與另一方結婚,可以選擇是否結婚,這種婚姻關系一般被認為是可撤銷的婚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可撤銷婚姻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這里的有關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那么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訴訟手段解除強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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