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可撤銷婚姻是指受脅迫的婚姻。被脅迫的一方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解除。
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不適用一年。一年內未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權永久消滅第二,如何解除可撤銷婚姻在我國,解除婚姻有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方式。在行政程序中,被脅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除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身份證和結婚證;二、能夠證明被脅迫結婚的材料。婚姻登記機關認為脅迫婚姻是真實的,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或者債務的,婚姻關系的被脅迫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脅迫請求解除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可撤銷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解除婚姻的理由是脅迫結婚。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則。婚姻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婚姻自由要求婚姻雙方有婚姻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如果一方或雙方或其親友害怕受到威脅,不得不表示同意結婚,因為他們沒有結婚的真正意圖,法律賦予他們取消婚姻關系的權利第二,效力。可撤銷的婚姻,在可撤銷之前,已有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經撤銷,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最后,判決的后果。被撤銷的婚姻從婚姻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雙方自始至終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雙方自始至終都不是合法夫妻。同居期間的財產,在解除婚姻關系時,由當事人協議處理。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財產時,不是絕對平等地將財產分割成兩份,而是要考慮雙方對無效婚姻的形成和存在是否有過錯在我國,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一方因被脅迫而結婚。另外,比如你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者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那么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不能撤銷。對于可撤銷婚姻的處理,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可撤銷婚姻是口頭強制婚姻可以撤銷欺詐婚姻在中國法律中可以撤銷如何區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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