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下列規定: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終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事實清楚的,可以先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不服或者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沒有仲裁裁決或者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通知,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向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答辯期間被申請人可以行使答辯權。被申請人在仲裁期間不答復的,也可以在仲裁期間口頭答復。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收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款待或者饋贈的,勞動仲裁的聽證期限是多長p>1.勞動爭議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2)增加或者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與反請求一并處理的,仲裁期自受理反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4)移送管轄的,仲裁期自受理轉讓之日起計算。(5)中止期不包括在仲裁期內;(6)近年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勞動仲裁案件多,仲裁員人數不足,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往往造成超期審理的情況,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勞動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種情況可以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仲裁申請的決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你對勞動仲裁不滿意,你也可以起訴。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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