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它比勞動訴訟更有用,是一種相對直接的維權方式,也可以同時進行,因為如果員工沒有按規定得到補償,不參加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投訴獲得。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具有即時法律效力,但處于不確定效力狀態。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生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費用由財政保證p>
法律明確了勞動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辦理仲裁案件的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從2008年5月1日起,全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收取辦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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