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2010年6月22日,XXX稱家里有事要求他辭職,并遞交了辭呈。被申請人同意,但XXX后來提議要求被申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被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賠償請求,需要作出決定? XXX以復議為由收回辭職單。但是,他在收回辭職表后連續6天沒有回到我公司工作(2010年6月23日)? 2010年6月27日,根據XXX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44條第(1)款的規定:,本合同雙方應遵守XXX集團的規章制度(即《員工手冊》)《XXX集團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1)款明確規定:無請假且連續3天無故曠工的員工,被申請人發出退市通知后,一個月內5天或一年內7天免職,XXX免職
2010年6月29日,XXX返回我公司并移交工作,但均不同意退回辭職單,也不同意簽收退市通知領取工資,但我公司只能列出退市、退市、見證情況,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告退市通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此,我公司按照規章制度與他解除勞動關系,并履行事后通知義務,是完全合法的。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給予經濟補償是毫無根據的
在我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發出的退市通知中,我們明確要求XXX盡快返回公司結算工資。因此,我們公司沒有故意拖欠他的工資。他的工資不能結清的原因是他拒絕接受,所以他沒有付? 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沒有事實依據。鑒于2010年3月8日,XXX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公司借款4000元,因此,從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扣除4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列情形下,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至2009年5月的無薪年假工資,沒有依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再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我公司終止與XXX的勞動關系的理由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符合第四十條的規定,因此XXX沒有理由要求我公司在不提前30天通知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XXX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我們誠懇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XXX的相關訴訟請求。,以上是律霸.com編輯總結的所有信息。通過以上介紹,您對勞動仲裁有了新的認識。希望以上信息能幫助您解決實際問題。如有其他問題,請致電律霸熱線。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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