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或者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審判中弄虛作假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如果沒有這種情況,或者您沒有證據,但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勞動局或者上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或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當地信訪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的,(四)未經許可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款待或者饋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撤回申請的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有關知識:勞動仲裁是指對所申請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外,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超過法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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