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婚的程序是什么?申請再婚的程序與申請結婚的程序相似,具體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需要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和消滅必須經過法律程序。再婚與結婚時要辦理的手續一樣,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填寫申報單。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并填寫再婚登記申請書(3)簽字。雙方必須在再婚登記申請書的“申報人”一欄親筆簽名或按指紋,在婚姻登記人面前辦理再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再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再婚登記程序試行后,撤銷原離婚證明或法院判決(或調解),出具再婚登記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辦理再婚登記手續后,撤銷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或調解),發給再婚登記證,具有法律效力(6)無需體檢。申請再婚登記的一方再婚時不再進行體檢,男女均應持有下列證件和證件:1
2.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
3.團級以上單位、居委會(村)或政治機關核發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應當持有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再婚申請,在婚姻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復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再婚登記的一方,應當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在許多地方,再婚實際上與初婚相同,但從雙方提供的材料來看,以前的離婚證,辦理再婚手續,應當提供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經審查,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雙方自登記之日起恢復婚姻關系,再婚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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