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看來,似乎同一品牌的加盟店越多,品牌就越好,利潤就越高。其實,現實并非如此,我們以餐飲業為例,有一些知名餐飲品牌,其實也有辦法加大宣傳力度,甚至虛假宣傳,騙取他人加盟。那么,特許經營餐飲的權利保護是什么呢?首先,我國的特許經營餐飲欺騙了什么樣的權利保護?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時,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處理:
(1)根據我國刑法,通過訴訟來保護你的權利,此行為涉嫌詐騙,數額較大時依法需承擔刑事責任,建議您立即收集證據并報警
(2)通過工商部門的舉報投訴,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只要特許經營符合法律規定,您可以在特許經營期滿前要求終止合同;如果能夠證明特許經營總部有欺詐意圖,也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未履行部分退還特許經營費,已履行部分不予退還,除非能夠證明總部已構成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否則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全額返還特許經營費,因為解除的合同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當然,特許經營費應退還
終止合同的請求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金額越大。在合同期滿時提出終止合同的請求將不予支持;依法解除合同的請求,必須在合同簽訂后一年內提出,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加入后如發現自己受騙,必須及時處理。只有及時處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你們的損失,讓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制裁。特別是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由于合同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有一個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他們將不受法律保護;其次,特許經營的陷阱。一旦公司“錢”又跑了
對策:根據新方法的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被特許人將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商業資源,按合同約定在統一管理體制下從事經營活動,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不再包括產品、設備、技術、專利等,如果企業家在考察特許經營項目時發現同一臺機器可以在市場上以較低的價格購得,而購買機器的成本占到了加盟連鎖店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金額,他們應該警惕的陷阱二:你不要討論合同陷阱現象:很多加盟商承諾在獲得授權后購買加盟商的所有產品,這樣加盟商就可以感覺到他們能賺多少就賺多少。事實上,特許人會在合同中注明他們回收的產品標準,但措辭含糊不清。被特許人生產產品時,特許人可以以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被特許人只能吃啞巴虧
對策:新辦法詳細規定了合同條款,涉及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等14項內容,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創業者在選擇加盟連鎖項目時,不應隨便簽合同。他們必須仔細審查條款或請專業人士幫忙
陷阱三:宣傳夸大投資回報:通過宣傳收回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投資,只需3個月或6個月就可以加入項目,但一旦企業家加入連鎖體系,他們發現,投資成本遠遠超過原來的數額
對策:新辦法要求加盟商在特許經營權的宣傳、推廣和銷售中做到準確、真實、合法。加盟商不應該夢想一夜暴富。特許經營項目的正常運作需要一個投資回收的過程,為了有盈利的可能,陷阱4模式店是特許經營信任的現象:很多特許經營者在早期只是通過調查聯盟領導指定的模式店來決定自己的業務,但很有可能是聯盟領頭羊創造的“信任”,讓加盟商看到了火爆的生意
對策:新辦法規定,加盟商在中國至少有兩家直營店,經營一年以上或由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設立。在做決定之前,加盟商最好選擇幾家加盟店了解情況
陷阱5只要有錢人不拒絕
現象:如果連鎖加盟展的聯盟負責人不調查加盟商,只要他當場交納加盟費,他可以加入并開始創業,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因為,為了規范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正規的加盟總部對加盟商的資質審查非常嚴格,包括加盟資金門檻、經營能力等,被特許人必須向申請人提供真實、準確的特許經營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特許經營年限等,加盟商必須親自到項目方總部及現有加盟店進行實地考察,收集資料,不能草率交納加盟費或押金
給您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到特許餐飲被欺騙了。有兩種方法來保護他們的權利。一是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二是保留相關合同等證據,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合同,退出特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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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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