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駁回請求
被告教委房管中心辯稱,張某確是該中心職工。2001年2月,張某由于家庭原因,要求我單位為其安排夜間值班。依據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工發(1995)448號文件第7條規定,事業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視為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原告張某的工作是值班不是加班,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前,原告已于2007年4月就加班費一事向北京市崇文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崇文區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駁回張某的仲裁請求。
一審、二審請求遭拒
崇文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張某因其家庭原因,經本人申請后崗位調整為值夜班,工作時間為每天晚20時至次日早晨8時。周一至周五超出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的4小時,從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看應認定屬于值班,不能認定為超時加班,故對于原告主張周一至周五超時工作按超時加班給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原告在法定節假日及雙休日值班,根據工作性質也應認定為值班,但被告房管中心已按每天90元和30元的標準支付了其值班費,原告也亦接受,法院不持異議。故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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