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程序
1.提交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申請仲裁的日期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日期和地點。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退庭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作出裁決,仲裁與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并督促雙方當事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作出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以批準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5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作出書面仲裁,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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