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能否宣告婚姻無效,應具備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幸存的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一)重婚罪;(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有醫學上認為婚前不能結婚,婚后不能治愈的疾病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于當事人所生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和《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從始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從一開始就不受法律保護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的規定,領取雙方的結婚證,并將生效判決書送交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作為共有財產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六條的規定,審理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案件,除有證據證明屬于一方當事人的以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財產涉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享有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審理財產分割、撫養子女的無效婚姻案件,應當作出認定婚姻效力和處理其他爭議的判決書,本文首先明確了一方當事人不得宣告婚姻無效,且必須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才允許婚姻無效。此外,還指出了婚姻無效時的法律后果,包括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無保障婚姻、收回結婚證等措施? p> 無效婚姻有哪些類型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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