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大多數員工維權意識較高。這應該歸功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對《勞動合同法》的大力宣傳和推廣。勞動合同法是一部保護當事人雙方利益的法律,但在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和推廣中,其實是喚醒和提升了勞動者的權利意識。大多數職工開始意識到,在勞動過程中,他們實際上享有各種權利,大多數職工也開始意識到,當單位勸說他們時,他們可以要求一些補償。于是在2008年前后,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活動層出不窮。然而,隨著維權意識和維權勇氣的增強,許多勞動者不斷為維權付出代價,但這些代價對于普通勞動者維權之初并不十分清楚,他們也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原告成為被告,李小姐在一家IT公司擔任行政總監。產假期間,公司一分錢也沒給她,這讓她深感苦惱。經與公司協商,公司拒絕支付產假工資。萬不得已,李女士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產假工資及25%以上的經濟補償金,共計2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對李小姐提起反訴,要求李小姐退還公司欠款10萬元,退還公司筆記本電腦一臺或賠償損失2萬元。接到投訴后,李小姐非常吃驚
在本案中,李小姐在上訴前只考慮了單位拖欠產假工資的情況,沒有全面考慮和衡量其訴訟的風險。因此,后來單位起訴她時,她沒有完全的心理準備,給她帶來了很大的心理壓力。加上她哺乳的特殊情況,她的生活壓力和精神壓力都很大,所以這次訴訟是一個相當艱難的過程,李小姐律師提醒:
在上訴前,員工應該對爭議事實進行綜合分析。他們不僅要看自己的權利,還要看自己是否有缺點,公司是否會對他們提起反訴。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足夠的心理準備,以免以后公司自訴時無所適從
被告本身就是一件給員工帶來壓力的事情。員工提起上訴時,往往認為自己是原告,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打這場官司最糟糕的方法就是敗訴。他或她沒有其他風險。事實上,這種理解本身就表明,員工沒有訴訟經歷。有時,公司知道沒有理由,打不贏官司,但也會主動向員工申訴。將員工列為被告,會給員工造成心理壓力,迫使員工進行協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對員工無理的訴訟,有時是對公司的訴訟
<2.案例:一場訴訟已經打了兩年張女士向公司上訴時,她從沒想過一場只有2萬元的訴訟會打兩年。2006年2月,張女士向仲裁委員會投訴工資1.6萬元,經濟補償25%,原因是公司扣減工資約1.6萬元。由于該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扣除,仲裁委員會判決張小姐索賠。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中,張小姐仍勝訴,但公司再次上訴。由于上訴,公司仍然敗訴。之后,張小姐申請執行死刑。不過,到現在已經兩年多了,張小姐還是沒有收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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