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自行清算的開始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破產程序以外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散:一、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應當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2)強制清算的開始,主要是指公司自行清算時,通過公權力介入而開始的解散清算無法啟動。根據現行法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強制清算的主體是債權人和股東;故意拖延清算的;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
其次,為什么要進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公司往往被多人控制,股東眾多。隨著公司經營步入正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公司董事、經理開始對公司實施控制。因此,為防止實際控制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控股股東在公司終止前私自處分公司財產或者不公平分配公司財產,保護股東利益,通過法律程序對公司財產進行公平清算尤為重要
其次,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再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公司的債務是以公司財產清償的,因此公司財產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終止前,按照法定清算程序以公司財產清償債權人,可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經濟秩序的穩定第三,公司終止不僅影響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影響著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員工。為了保護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還必須通過法律程序分配公司財產綜上所述,清算會影響多方的切身利益,是公司終止的必要步驟。不清算就終止公司不僅是違法的,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已經發生(二)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繼續存續,將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可以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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