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債權如何實現。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有通知義務: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重申了上述規定,并規定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同時,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的情況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經營地域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清算組不履行通知義務的,債權人有何救濟措施?清算組有告知義務,不得以債權超過已知債權的申報期限為由,將其排除在清算范圍之外?!豆痉ā匪痉ń忉專ǘ┑谑粭l第二款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清償債務的,債權人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即股東對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2.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的救濟。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為公司清算程序結束前?!豆痉ㄋ痉ń忉專ǘ返谑龡l、第十四條對補救措施作了詳細說明第十三條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結束前補充申報的,第十四條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依法從公司未分配財產中清償。公司未分配財產不能清償的,債權人要求股東以分配剩余財產所得的財產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因重大過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但應當指出,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以公司清算程序終結為準,不是公司取消的日期。所謂終止公司清算程序,是指清算報告已經股東會、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同時,補充債權只能從公司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股東取得的剩余財產用于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不得有重大過錯。(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清算的,債權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七條公司應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公司解散,在清算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的;(二)公司設立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清算組(2)公司非法清算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法人登記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是提供虛假的清算報告或者未經清算注銷公司。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清算后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注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而注銷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清算不合法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或者債權人在從事清算事務中遭受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承擔賠償責任的,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償還責任。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有依法向公司補足出資的義務;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有義務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屬于代位求償責任。二是規避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以各種方式抽逃出資的,在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一般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初未正常經營前,股東會抽回資本,致使公司剩余凈資產達不到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公司無法清償債務,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的出資,以及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的出資,債權人主張股東未繳納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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